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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收益引母子对簿公堂 济南一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3 14:04:00    

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八旬李老太因6.4亩家庭承包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将儿子宋某某诉至法院,索要1.6亩土地及收益。法院经审理明确两大裁判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权属"户"而非个人,分地诉求属村民自治范畴;6400元年收益虽由4名家庭成员共有,但"平等权益"不等于平均分配。最终,法官结合宋某某之子一级伤残需特殊保障、李老太养老需求等实情,酌定宋某某每年支付母亲1000元收益,在法理框架中织就兼顾弱势群体的人情纽带。法官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若遇承包地调整、分户等诉求,务必先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协商解决,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分割承包地往往因超出民事受案范围而被驳回,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延误问题解决。

据案情介绍,李老太与宋某某系母子关系。李老太之夫宋老汉于2015年去世,宋老汉生前作为户主代表对其家庭承包的6.4亩土地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的共有人为李老太、宋某某。现该家庭户成员有宋某某、宋某某之妻、宋某某之子、李老太四人。其中,宋某某的儿子为肢体一级伤残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宋某某与其妻子于2012年登记结婚。

2017年9月1日,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份,载明:土地流转面积为6.4亩;土地流转期限为12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流转价款为每亩每年1000元。后因土地收益问题,李老太与儿子宋某某发生矛盾,李老太一纸诉状将宋某某起诉至济南平阴法院,要求:宋某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1.6亩土地,并自2025年1月1日起返还该宗土地收益每年每亩1600元至该宗土地实际交付李老太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李老太主张的返还其承包地1.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而非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个人所取得。具体到本案,原告李老太主张被告宋某某返还1.6亩土地,实质上系分户请求,该请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案涉土地收益,法院认为,承包地收益应用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所需,故平等享有收益不宜完全等于平均享有收益。该案中,原、被告所在的农户所经营的6.4亩土地每年的流转收益为6400元,现该户有4名家庭成员,原、被告本就是一家人,以促进家庭和睦为前提,综合考量各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所需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宋某某作为收取土地流转款的农户代表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每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土地收益1000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老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承包主体资格与收益分配规则,裁判需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温度。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基本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仅代表承包初始时的家庭成员构成,但随着时间推移,家庭结构可能因婚嫁、生育、死亡等自然变化而调整。此时,承包地的权属仍归“户”整体所有,而非自动按现有人口重新分割。若个别成员要求“分户”或单独划分土地,实质是改变承包主体资格,这不仅涉及家庭内部协商,更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定程序决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无权直接干预。

其次,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平等”并非数学意义上的绝对平均,而是动态平衡的公平。具体到该案,案涉土地年流转收益6400元由4名家庭成员共享,表面看每人应得1600元(6400元÷4人),但法官在裁判时必须综合考量各成员的实际生活需求。宋某某儿子作为一级伤残人员且享受低保,其生活几乎完全依赖家庭供养;李老太年迈体弱,缺乏其他收入来源,二人均属需要倾斜保障的弱势群体。若机械适用“平均分配”原则,可能造成弱势成员生活困难,违背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生存权”的立法初衷。因此,法院酌定宋某某每年支付李老太1000元收益,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亦为宋某某儿子等其他成员预留必要份额,实现“倾斜保护”与“整体公平”的平衡。

法官特别提醒,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当事人需特别注意两点:其一,若遇承包地调整、分户等诉求,务必先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协商解决,必要时申请政府调解或裁决,切勿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分割承包地——此类诉求往往因超出民事受案范围而被驳回,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延误问题解决。其二,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应秉持“家庭和睦优先”原则,家庭成员间可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如按需分配、阶梯式分配等灵活方式;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官会综合考量成员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而非简单按人数均分。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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