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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通榆法院:劳务受伤引争议 法院调解化纠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3 09:33:00    

近日,通榆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3.9万元赔偿款,同步实现化解纠纷与案款执行的双重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

2024年3月,王某受刘某雇佣将一台变压器由通榆县某五金商店运输至洮南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通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院内,双方口头约定,运输费用为60元,王某将变压器运输至院内即可,无需卸货。王某按约定将变压器送到后,分公司员工却要求王某无偿帮忙卸货,推辞未果后,王某上前帮忙,但在卸货过程中由于叉车小致使变压器掉落将王某砸伤,经医院诊断王某身体多处骨折,并伴有头部损伤。后王某多次与刘某、总公司和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都认为错不在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3月,王某向通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54525元。

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后发现,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确定、责任划分清楚,仅就赔偿问题存在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秉着“以和为贵,调解优先,一次性解决,当庭兑现”的思路,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一方面对王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对其因伤索要合理赔偿表示支持,引导其结合实际伤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又以分公司实际作为劳务接受方为出发点,结合司法鉴定书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其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几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分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3.9万元,刘某和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主张权利。

协议签订后,分公司当场支付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圆满化解。

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如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受到损害,雇主应当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雇主在雇佣工人从事劳务活动等也应为其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和购买工伤保险、意外险等对应的保险险种,以免发生事故后产生高额的赔偿费用。

编辑:马天海

来源:通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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